現行法令對裝修材料有無特別的放寬規定?
依「建築技術規則」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規定,建築物如按其室內樓地板面積每100㎡範圍內,具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者,或其設於地面層且樓地板面積在100㎡以下者,室內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。以本市數量最多的「住宅」為例,參酌「建築技術規則」及內政部函釋等相關規定,
下列情形不受限制:
- 住宅單元內之非居室空間浴廁、陽臺、儲藏室等非居室空間,裝修材料不受限制。
▲ 天花板周圍押條,材料不受限制,但「押條」之認定,應以工廠量產之預製品為限 - 裝設自動滅火、排煙設備住宅內部之居室空間,若設有自動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者,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(特別安全梯或緊急用昇降機之「排煙室」,其天花板及牆面仍應以不燃材料裝修)。
- 防火區劃面積100㎡以下建築物如按樓地板面積每100㎡範圍內,具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、防火門窗等,防火設備與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者,裝修材料不受限制。
- 高度在2m以下之牆面、地坪、天花板周圍押條,住宅內部之居室空間自樓地板面起1.2m以下部分之牆面、地坪及天花板周圍押條等,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。
- 位於10 層以下之住宅居室住宅內部之居室空間,除使用燃燒設備之房間(廚房)外,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。
▲ 地坪之裝修材料並非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範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