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行法令對裝修材料有何限制?
有關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限制,除應檢討符合「建築技術規則」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規定外,同編各專章條文另有規定者,尚應優先檢討符合相關規定,尤其「室內安全梯」、「排煙室」、「緊急用昇降機之機間」、「高層建築物之走廊及防災中心」等空間,其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均應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。
「住宅」為例說明材料的限制規定:
- 使用燃燒設備的房間因住宅內部「廚房」空間經常使用火源,最易發生火災,裝修材料特別限 制應採用耐燃一級或耐燃二級之防火材料。另樓高16層以上高層建築物使用燃氣設備,應採具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、防火門窗予以區劃分隔。
▲廚房設有燃燒設備,裝修材料應採用 - 連通樓梯之走廊、門廳集合住宅內各戶連通樓梯之共同走廊、門廳等空間,乃逃生避難的必經動線,裝修材料應以耐燃一級為限。
- 位於 11 層以上的住宅11層以上因救災不易,居室空間裝修材料特別限制應採用耐燃一級或耐燃二級。
▲住宅若以木質材料裝修,應選用檢驗符合耐燃等級之防火合板、抗燃合板或建築用耐燃木材等,維護自家生命財產安全 - 安全梯間、排煙室為使人員在逃生避難過程進入安全梯或排煙室後,能得到更高的安全保障,類此空間之裝修材料,嚴格限制應採用耐燃一級。
- 浴廁、陽臺、儲藏室等住宅內非居室空間,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