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 87年8月1日經濟部公告,將防火塗料列為應施檢驗品並實施檢驗後,凡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的防火塗料、防火漆,得適用於室內裝修木質材料表面之塗佈,並可依檢驗合格證書或驗證登錄證書所載耐燃等級,分別視為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「耐燃二級」或「耐燃三級」。
再者,耐燃壁紙(布)為經濟部公告應施檢驗品目,其耐燃性能之檢驗係將壁紙、壁布以接著劑分別黏貼於耐燃一級及耐燃二級之試驗基材上,再依據「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」檢驗。
意即將耐燃一級及耐燃二級之試驗基材,以接著劑黏貼壁紙或壁布後測試耐燃等級變化。
是檢驗合格證書上有關壁紙(布)之耐燃等級標示,不得比照為建築技術規則所稱 之「耐火板」或「耐燃材料」。
▲ 一般居室空間以木板裝修部分,得採用經檢驗符合規定的防火塗料刷塗改善。
▲ 防火壁紙(布)之耐燃標示,僅顯示試驗基材以接著劑黏貼壁紙(布)後的耐燃等級變化,不能直接比照建築技術規則的耐火板或耐燃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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