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公寓大廈的「共用部分」室內裝修,可否由管理委員會代為申辦 ?
由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職務,包含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」與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、維護、修繕及一般改良」…等,是為鼓勵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動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,基於簡政便民立場,允以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」及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」影本替代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。
資料來源: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/中華民國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學會出版《室內裝修100問》問82:有關公寓大廈的「共用部分」室內裝修,可否由管理委員會代為申辦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