若購買隔鄰的住家合併使用,可否將中間的分戶牆打通 ?
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併購隔鄰的專有部分以後,原來的分戶牆即成為室內分間牆,裝修將其拆除是否會違反有關規定,須視該牆體在構造上的作用而定。該牆壁若屬構造上的承重牆,就不可任意拆除,因承重牆是屬於不得為約定專用的項目。而且承重牆亦屬建築法所規定的主要構造,室內裝修自不能加以破壞或妨礙。
若非屬承重牆壁的室內分間牆,其變更位置、增加或減少,本係建築物室內裝修的管理項目之一,惟涉及公共安全時,裝修圖說必須委由開業建築師檢討簽證。
資料來源: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/中華民國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學會出版《室內裝修100問》問86:若購買隔鄰的住家合併使用,可否將中間的分戶牆打通?